關於服貿
30秒通過服貿審查,群眾攻佔立法院要求重審
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於17日第3次初審,內政委員會召委張慶忠用30秒宣告:「出席人數52人,已達法定人數,開會,進行討論事項,海峽兩岸服貿協議已逾3個月期限,依法視為已經審查,送院會存查,散會。」被視為黑箱作業,引發爭議。
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在立法院須「逐條審查,逐條表決,且不得予以包裹表決」,是去年6月包括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也同意的朝野協商結果,如今在服貿協議未逐條審查及表決下,引發巨大的抗議聲浪。 「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」等民間團體18號晚上在立法院外舉辦晚會,抗議中國國民黨將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送立法院院會存查,300名學生晚間9點衝入立法院議場,連夜佔領立法院議事大廳,訴求國會重審服貿協議,不能強行通過,並在議場內宣告將占領主席台直到21日。
馬英九總統未就學生要求對話有任何回應,他強調,立院新會期還有包括自由經濟示範區條例、兩岸服貿協議等關鍵法案要通過,尤其是延宕已久的服貿協議,希望大家全力以赴,在這個會期結束前能夠通過。
馬英九指出,通過服貿協議等法案,可爭取與其他國家經濟結盟的機會,讓國際社會了解我國是值得信賴的貿易夥伴,且可讓我們往後許多的經貿協商,不會讓被國際社會認為我方沒決心、沒誠意、沒信用,他希望大家全力以赴達成任務。
國民黨一再宣稱服貿協議早日生效對台灣經濟的重要性,除了是執政者「拼經濟」的政策訴求,實際上確也攸關台灣未來。服貿有利有弊,負責任的執政黨除了力推服貿,也應藉由實質審查,要求政府加強照顧可能受害產業,給予合理補助或輔導,但這部分一直語焉不詳。
佔領立院時間表
昨日晚間9點》300名學生衝入立法院議場 「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」等民間團體昨晚在立法院外舉辦晚會,抗議國民黨將服貿協議送立法院院會存查,以學生為主的抗議民眾晚間9點衝進立法院,連夜佔領立法院議事大廳。
凌晨3點》警方第一波攻堅 警方從議場旁的側門突然進入,向立法院的學生宣布:「立即離開現場!否則10分鐘後強制驅離!」沒多久,凌晨3時30分,警方突然進行攻堅,突破學生的防禦,試圖從議事廳的三號門及六號門進入現場,學生和警方發生強烈推擠,警方暫時撤離,攻堅宣告失敗。
清晨5點20點》警方第二波攻堅 現場群眾全力圍堵,警方試圖從側門進入,但現場群眾手勾手,大喊:「警察後退!警察後退!」僵持約20分鐘後,警方終於撤退,但在場外,警方也開始調動鎮暴部隊集結,準備下一波攻堅。
清晨5點》「立法院」匾額被強行拆下 抗議《服務貿易協議》的群眾,將懸掛在大門口寫著「立法院」的匾額,強行拆下後,旋即丟在立院大門前的地上任人踩踏,慘遭吐口水、丟菸渣及不明黑色液體。
清晨6點05分》警方第三波攻堅 在議場入口處逐一將人帶出,由於警方無法逮捕立委,台聯立委周倪安站直接站在門口阻擋警方帶人。
上午8點》抗議民眾提出3大訴求 抗議民眾在議場、立法院青島東路側門、濟南路側門同步召開記者會,提出3訴求,包括警察立刻退出國會、要求總統馬英九道歉、行政院長江宜樺下台;立即退回服貿協議;以及立法院儘速完成兩岸簽署協議條例相關立法。 反服貿人士接著輪番到立法院青島側門廣場中間演說,呼籲「警察不動,我們不動」,避免發生激烈衝突。
上午9點》議場空氣不流通,要求開冷氣 由於議場空氣不流通,場外抗議民眾要求場內「開冷氣」,並表示若不開冷氣,將在9點30分衝入議場;10多分鐘後,議場內反映已經有冷風,緩和一觸即發的氣氛。
上午11點》齊唱「美麗島」 抗議民眾從議場2樓揮舞布條與國旗,場內外互相呼應,隨後齊唱「美麗島」。
服貿協議到底簽了什麼東西? 其爭議原因有以下三點:
1. 兩岸的貿易協議並未對等 台灣對於中國的開放承諾方面,限制甚少,反觀中國對台灣的開放承諾限制多多。台灣把許多重要的產業都開放,醫療、運輸、國防、教育等擁有極大自然獨佔利潤,且極具戰略意義的各個服務業都開給中國;反觀中國不但限制地域(福建廣東)、還限制執業資格(會計師必須符合中國會計資格)、限定金融商品種類(須符合中國官方認定的符合條件)、限定控股權(台灣控股比例不得高於50%)等。
2. 商業利益置於國家利益之上 在中國方面,他們把台灣設點都限定在福建廣東等海西地區,掌握台灣的陸海空運輸資源、掌握台灣通信資源、影響台灣教育走向,並且讓台灣的先進醫療服務提供給中國人民,使用我們的醫療資源,可說是極大的成功。而在台灣方面,把戰略相關行業拱手讓人,但在台灣垂涎的金融與商業服務業方面又受諸多限制,簡直賠了夫人又折兵。
3. 談判過程缺乏透明化 在談判過程中,國人均無從得知談判進度、談判內容、談判目標為何?產業調查是誰做的?誰來做溝通協調?誰來做決策?這些都是一堆問號。當簽訂協議時,台灣派代表出去談判,談判完成後簽訂,回頭拿回台灣讓國會進行包裹表決,若通過則生效。政府明明有「分批逐次並持續報告協議談判進度,並進行協調修改事項」的作法,卻用「包裹表決」這種一槌定生死的便宜行事方式。 簡單來說,服貿其實有點像核四,核能不一定有問題,但亂蓋的核四問題可就不小了;同理,自由貿易協定未必有問題,但亂談判亂簽的服貿問題可就大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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討論
說明一下如果把服務貿易協定當成行政命令這樣簽下去,到底合不合法呢?
目前看到比較公信的版本是這個
我是中華民國律師(律師證書字號:101臺檢證字10194號),根據我的理解,立法院的審議與備查不是這樣分的。我想請您明確指出,服貿協定是行政命令的依據,而不是泛稱「依照我國法律」。真的要說我國法律是什麼的話,相關條文可參: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條,以及憲法第63條。根據前開兩條,條約案即須審議,並沒有區分到底有沒有涉及法律修訂。
註1:若有錯誤或疏忽之處,請不吝指正。 引用法條如下: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條:「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,除法律案、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,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。」本條列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章「議案審議」底下。
憲法第63條:「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、預算案、戒嚴案、大赦案、宣戰案、媾和案、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。」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ParaDeatil.aspx......
註2:我善意相信您或可能是想表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2項的規定。但即便適用該條,也涉及法律保留原則(白話文:有些事情必須用法律規定,不能讓行政機關用行政命令規定)的問題,並不是代議機關(如:立法院)自己爽說不用以法律另行定之就不用。
關於服貿”協定”究應如何定位,可參大法官釋字329號解釋,原則上其內容涉及國家重要事項、人民權利義務其位階等同法律,就如條約一般應送立法院審議. 故其就不是行政命令,不可以行政機關自行為之,應由立法院審議 除非是認為簽訂的雙方不具備國家與國家的對等關係,或其認為這非屬條約的協定,才無須立法院審議 對於”服貿協定”應落實的審查程序,要求踐行正當法律程序,係追求程序正義之必然,其與「目的不能證立手段」之理念是一體之兩面 。換言之,縱服貿之簽訂係基於國家經濟發展之目的,其目的雖良善,但不是所有程序與手段能因目的良善而可以被接受,仍須遵守正當程序的要求。